今年的职评工作,市人事局、市教委人事处对《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京人发[2004]37号)(以下简称《条件》)中部分条款作了统一的政策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条件》中“对于参加当年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但在中学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推荐、区县教委和区县人事局核准,可参加本年度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款的说明:
1、对于“在中学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长期”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其外语成绩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2、“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及教育系统先进称号”系指区县或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其他综合性表彰称号,须经市人事局、市教委批准。
3、“区县级(含)以上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仅限于“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
4、“国家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系指经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全国及省市使用的教材中担任主编、副主编,或其中不少于一章(单元)的独立撰写者。
5、“全国、市学科评优活动”及“全国、市学科教学论文评比活动”系指“①北京市教委发文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中心组织的学科评优或教学论文评比活动的一、二等奖;②中国教育学会、北京市教育学会及其下设的各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科评优或教学论文评比活动的一、二等奖;③教育部、北京市及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北京市职业教育学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的一、二等奖。
二、对于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不含教育教学管理、德育学科)的课时要求为参评年度前近3年内,每年周课时不少于4课时。教研、科研、培训机构中从事中小学(幼儿)教育教学的人员所承担培训或进修课程的年平均周课时不少于4课时。
三、参评德育学科的岗位范围为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导员,专职团、队辅导员,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主任、副校长。
四、参评教育教学管理学科的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条件》规定执行,行政、后勤、政工岗位的人员不纳入参评范围。
通知中未涉及《条件》中的款项,仍按原执行标准掌握。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